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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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有哪些条件?

1.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2.异常类信用修复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类信用修复: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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