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2.异常类信用修复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类信用修复: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