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中,纠正了失信行为并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向原先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这些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过程。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包括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取决于处罚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一些特定领域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还有更具体的公示期限规定。
此外,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非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而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联系人:姜经理
手机:15570403680
邮件:15570403680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